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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 / 行业政策

中国演出行业演员资质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演出行业健康繁荣发展,为民营演出团体提供服务,规范个体演员的管理,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演出行业演员资质认定(以下简称“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演出家协会统一组织实施。
省级演出行业协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省、市、自治区的实施细则并负责资质认定工作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演员”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经资质认定合格的演员,取得由中国演出家协会统一颁发的《 中国演出行业演员资质证书 》(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是演员个人从事现场表演工作的资质证明,在全国范围通用。
第五条  演员资质认定工作面向全行业开展,个人自愿申请,资质认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类别与标准
第六条  中国演出行业演员资质按照声乐、器乐、戏剧、舞蹈、曲艺、杂技六个类别进行认定。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无需参加专业考评,即可获得资质证书:
(一) 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 政府评定的演员专业职称。
第八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述条件的个人须通过省级演出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技能考评,方可获得资质证书。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九条  申领资质证书应向从业地点或户籍所在地省级演出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书面材料。
申请及认定定工作时间由省级演出行业协会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述条件的申请人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 演员资质证书申领表;
(二)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 2寸正面免冠证件照片。
第十一条  省级演出行业协会组织考评委员会,对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述条件的申请人按本办法第六条所述艺术类别进行专业技能考评。考评委员会中须有3人以上具有相关艺术门类高级职称的人员。
考评委员会名单由省级演出行业协会确定并提交中国演出家协会审核。
第十二条  省级演出行业协会将申请人专业技能考评合格证明文件及本办法第十条(一)、(三)、(四)项所列材料,提交中国演出家协会审核,由中国演出家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有效期及换证
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进行一次审验并换发新证。审验换证工作由省级演出行业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持证演员在“资质证书”期满前60日内,按照要求向省级演出行业协会提交《演员资质证书审验表》及相应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审验换证的回复工作周期为60个工作日。经审验合格者由中国演出家协会核发新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演员资质证书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将不予换证: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分;
(二) 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并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三) 违反行业规范并在行业协会有不良记录;
(四) 伪造、涂改资质证书或转让资质证书;
(五) 未按规定缴纳年检费用。
第十六条  审验换发新的资质证书,应当将原证书交省级演出行业协会注销。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演出家协会对资质认定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演员名录在中国演出家协会网站和协会会刊上统一发布,并提交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持有资质证书的演员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质证书,并在中国演出家协会网站和协会会刊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演员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向省级演出行业协会申领新的资质证书,并在中国演出家协会网站和协会会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演出家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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